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88111546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南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我院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强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七里河路口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6±7.2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4月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强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强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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