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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住**县**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强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棕色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泥安村糖果KTV门口处时,因其员工李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报警至曹家务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强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将强某某移送至曹家务中队,经检测强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11.7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斌

2020年52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强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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