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住张家口市尚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强某某酒后驾驶冀G*****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裕兴路容辰酒店路段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为:156mg /100m1。后民警委托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祟礼院区医务人员依法提取被告人强某某血样并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25mg /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被告人强某某到案经过;被告人强某某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强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强某某危险驾驶案影像资料DVD。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东
检察官:何 成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强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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