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业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号**室(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巷**号)。被告人强某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强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强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强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强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锦绣苑小区物业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悬挂号牌号码为苏BLX96O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惠山区洛社镇新兴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惠山区人民医院公交站台旁时,遇前方苏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6T175小型轿车行驶至此穿越中心双黄线掉头,结果造成两车发生碰撞,并致强某某车辆失控至路左撞击章建华停靠于南侧路边的号牌号码为苏B5NC09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强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
被告人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抽取血液样本照片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制作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晓东
2020年8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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