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底至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强某某在和林格尔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开设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强某某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场地、赌具并主动约人参赌,从中获利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案发后,被告人强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收取台费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云凤清
附:
1.被告人强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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