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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开设赌场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底至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强某某在和林格尔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开设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强某某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场地、赌具并主动约人参赌,从中获利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案发后,被告人强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收取台费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云凤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强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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