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 241986********,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5时许,在本市**小区,被告人强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强某某持菜刀照被害人高某某头部、腿部猛砍,致其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邓某某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英杰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强某某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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