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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故意伤害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投资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住南京市玄武区**村**幢**室。被告人强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强某某与许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小区门口因小区行车问题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产生纠纷,期间许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口角,强某某随即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冯某某面部,殴打致冯某某右眼外伤后玻璃体积血、白内障损伤、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前房积血。经鉴定,冯某某右眼外伤后玻璃体积血及白内障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其外伤后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前房积血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强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宝塔区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维修发票病历复印件、调解记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戴某某、夏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8517****;

2.全部案件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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