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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91********,大学本科文化,兰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现住西峰区**公寓**栋。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强某某驾车前往华池县**镇快递代办点取其妻子快递邮件,在离开时将货架上收件人为肖某某的快件盗走。强某某边开车边拆开所盗快递,发现是四部多功能触屏巡检仪,由于自己无法使用,便开车至**镇**村**居民点北侧200米处,将该快件丢弃至路边草丛。19日12时许,代办点工作人员发现该快件丢失,遂报警。其中一部巡检仪被附近居民捡到,华池县公安局扣押后已发还给失主,其余三部由强某某自行购买赔偿,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3月20日,经华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所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该四部巡检仪价格为1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政治面貌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收据、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连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

5.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7.代办点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武帝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强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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