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强某某在闽侯县**镇**小区**#**家中参加朋友林某某与卢某某的结婚拜堂仪式时,偷走插在大门口的钥匙。趁所有人都去酒店吃饭时,被告人强某某用偷走的钥匙打开被害人林某某与卢某某家的大门,在房间内偷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手链一条,金耳环一对,现金约人民币2100元。当日14时许,强某某到福州市仓山区以人民币9467元卖给东阳珠宝店。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咨询,上述金饰价值共计10162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强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强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5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发票、价格咨询证明、谅解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证人、被害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支付宝支付记录。
7.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葵
2020年2月28日
附:
(一)被告人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三)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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