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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盗窃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9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石渠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5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石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石渠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13日依照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石渠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被告人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某天凌晨0时至1时之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强某某在驾车回家途中,发现邻居达某某家的牛拴在牛圈里,于是被告人强某某心生盗意,想偷牛还多某某的账,经观察周围无人的情况下,被告人强某某从达某某家牛群中将2头牛盗走,并将牛装上车后逃离了现场,并将盗窃得来的2头牛抵账给多某某了。经鉴定,被盗的2头牦牛的价值为5750.00(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被告人强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盗的2头牦牛;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

证人证言:证人拉xx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达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石渠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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