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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等人涉嫌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子长县院刑事刑诉〔20209

被告人强某某,男,汉族,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村,现住子长县****,无业。 20119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9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97日经本院批准依法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于子长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村,现住本村,无业。20031218日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11220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93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315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514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995日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97日经本院批准依法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于子长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5127日因吸毒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910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子长于子长县看守所。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1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12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1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1215日、20202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 12 月份左右,被告人强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三人商量在***油区进行盗贩原油,由杨某某负责联系原油,强某某以每吨纯油700 元的价格付给杨某某油款。张某某负责开偷油车,强某某以每趟300 元付给其工资。三人商量好后,强某某在二手市场以2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白色轻卡牌小农用车,后对小农用车进行了改装,在车厢内装了一个3.5 吨的暗罐,并安装了便于偷油的自吸泵。车改装好后由张某某驾驶车辆来到**岔,每次都是强某某联系杨某某是否有原油,杨某某看后说有了,然后强某某就安排张某某驾驶偷油车辆按照杨某某的指引来到子长采油厂位于**岔镇***ZCB9005-7 井场里盗窃原油,先后共在ZCB9005-7 井场盗窃原油三车。全部运往子洲县子洲县槐树岔乡一收油窝点,经查证共盗贩原油:共计含水原油10.5 吨,含水84%,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原油价格为5852元。强某某称其总共获得5200 元,杨某某称其获得2000 元,张某某称其获得600 元,三人所获赃款全被挥霍。

2.20181121日,强某某伙同张某某、杨某某在子长县**岔镇***村子长县**岔镇***ZCB9005井场,用白色小农用车盗窃的含水原油一车,准备贩卖到横山区石湾镇的收油窝点,在途经子长县高台乡石咀梁湾村路途经子长县高台乡石咀梁湾村路段时,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枣林派出所民警查扣,查扣原油3.22 吨,含水27%,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原油价格为 9884 元。

3. 2019 6 月份,强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在子长县**岔镇杨塔村子长县**岔镇杨塔村ZCB 849-3 井场盗窃原油,杨某某负责联系原油,强某某负责探路,张某某自己开车不挣工资,强某某提供他的一辆白色皮卡(车上装有能拉1.8 吨的暗罐和自吸泵),并雇佣“魏三”开拉油车,张某某提供他的一辆绿色三菱越野车(车上装有能拉2吨的暗罐和自吸泵),贩油所赚的钱三人平分。张某某利用三菱暗罐车先后在ZCB849-3井场共盗贩原油8车,经查证共盗贩原油:共计含水原油16吨,含水65%,经子长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原油价格为21358元。强某某的白色皮卡车先后在ZCB-849-3井场共盗贩原油11车,经查证共盗贩原油:含水共计19.8吨,含水65%,经子长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原油价格为26431元。

4.20197月份,张某某用自己的一辆绿色三菱越野车(车上装有能拉2吨的暗罐自吸泵),在子长县**岔镇申焉村子长县**岔镇申焉村ZCB8090-3井场里盗窃原油。张某某称其利用绿色三菱越野车先后在申焉村ZCB8090-3井场里盗窃原油5车,全部贩卖到榆林市横山区石湾镇榆林市横山区石湾镇的一收油窝点。经查证共盗窃原油:共计含水原油10吨,含水67%,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原油价格为12121元。张某某称其获利20000余元。随后张某某又用此三菱车,在子长县**岔镇申焉村子长县**岔镇申焉村ZCB8090-3井场里盗窃原油,并将其所盗原油运到子长县**岔镇白家河制药厂白家河制药厂的水渠里进行含水处理,因下雨发水将原油池冲开,其将被冲原油进行拦截,然后利用一辆单桥153 车罐车将冲在水渠里的油全部吸走,准备贩卖时被子长县公安局公安检查站民警所查扣,罐车内装有含水原油8.2 吨,含水12% ,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原油价格为 26916 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原油涉案金额102562;被告人强某某参与盗窃原油涉案金额63525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盗窃原油涉案金额63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8.过磅记录及过磅单9.含水分析单10、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张某某和杨某某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怀

2020224

附:1.被告人强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三人现羁押于子长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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