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84********,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1月12日,因诈骗罪被高昌区(原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5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底至12月,被告人强某某以帮助付某某处理其儿子的交通事故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付某某及其女儿付某甲计39800元。
2.2019年12月,被告人强某某以在吐鲁番参加驾驶员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500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强某某以在吐鲁番参加驾驶员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艾某某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多人共计46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先珍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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