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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赌博案)_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强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323197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现住泽库县宁秀乡**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泽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泽库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泽库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泽库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323198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现住泽库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泽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泽库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泽库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泽库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323197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现住泽库县**镇**村**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泽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泽库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泽库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泽库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泽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被告人德某某、被告人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强某、被告人德某某、被告人科某某三人商议,在泽库县城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约定从中抽水牟利,盈利三人平分。后以被告人强某之妻格某某的名义在泽库县善悦大酒店开了8203房间作为赌博场所,被告人强某等人聚集在善悦大酒店8203房间,以推“豹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

当日下午16时许泽库县公安局在善悦大酒店8203房间当场抓获聚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78678元,其中抽头渔利为人民币2100元。该三名被告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91871元、7副扑克牌、3部手机;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昂某某、成某、才某某等人的证言;4.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德某某、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被告人德某某、被告人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的共同犯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强、德某某、科某某三人现羁押于泽库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起诉书3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随案移送人民币91871元、扑克牌7副、手机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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