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92********,汉族,大学文化,江苏**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强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5月26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交由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至7月15日,被告人强某某从王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球蟒2只,后被告人强某某非法出售上述2只球蟒未果。
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强某某居住地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查获上述球蟒。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收购的球蟒属蟒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现查获的球蟒已移送江苏**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强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球蟒照片;
2.动物救助回执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强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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