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62号
被告人强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农民。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7日晚10时15分,长安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工作人员余某某等人在长安区大兆街办**村执法查扣**村强某甲的无营运手续车辆过程中,被告人强某甲及强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长安区**街**村人,现在逃。)拒不配合并将车强行开离。当晚11时许,城管执法局余某某等人驾驶车号为陕A****0执法车返回单位途中路过**村时被强某乙及被告人强某甲等人拦截,并与余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和撕扯,强某乙及被告人强某甲等人掀翻执法车辆造成执法车辆受损,强某乙及被告人强某甲逃离现场。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长价鉴字[2015]115号)陕A****0受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甲借故生非、逞强耍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6年2月16日
附、1、被告人强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