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当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8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夏河县扎油乡**村**自然村**号,牧民。2020年5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夏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下午,在甘肃省夏河县扎油乡下扎油村麦日昂自然村对面的一处山沟里,被告人当某某因怀疑同村人员普某某与自己的继母尕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与准备上山的普某某发生争执,当某某持刀将普某某面部、手臂、大腿等多处砍伤,经甘南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普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当某某因怀疑普某某与自己的继母尕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持刀将普某某砍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当某某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2020年8月6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当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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