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当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当某某,男,哈尼族,小学文化,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1********,户籍所在地和捕前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当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米某某因母亲生病,欲通过景哈乡达西利村非法便道偷渡回缅甸第四特区南板地区,米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当某某,后被告人当某某将达西利村非法便道的定位发送给其。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当某某驾驶一辆宗申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景哈乡农贸市场接到米某某前往景哈乡达西利村渡口。当日12时,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乡**村**号渡口将当某某、米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遣送出境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当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20年9月22日

附:

被告人当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9页,光盘4碟。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