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11988********,汉族,大学本科,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北省襄樊市**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11991********,汉族,大学本科,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路**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邢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彦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黑龙江绥芬河市以领取固定工资和提成的方式协助大伟(身份不明,在逃)贩卖国外HEETS等品牌的IQOS电子烟弹,共计销售电子烟弹1246条,销售额至少人民币34万元。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彦某某从上家萨某某、大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购进国外HEETS等品牌的IQOS电子烟弹,通过网店、微信等渠道销售牟利,其中,部分烟弹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谈某某、胡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期间,被告人邢某甲帮忙接单并联系彦某某发货。经查,被告人彦某某、邢某甲共同非法经营数额至少人民币93万元,非法获利至少3万元。2019年5月30日,永康市公安局从彦某某住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寓**座**室、绥芬河市**小区**单元**室查获HEETS牌烟弹2.7条及账本、手机等物。
2、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彦某某、绥芬河俄货、胖子(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处非法购进国外Marlboro、HEETS等品牌的IQOS电子烟弹,并通过网店、微信等渠道销售牟利,其中部分销售给被告人张某乙、谈某某等人。经查,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8万余元,非法获利至少7万元。2019年6月19日,永康市公安局从张某甲驾驶的苏E6****车内查获LIL吸烟弹机器1个、HEETS烟弹2.4条及手机等物。
3、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张某甲、谭某某、“颓败”、俄货链接等人处非法购进国外Marlboro、HEETS等品牌的IQOS电子烟弹,并通过网店、微信等渠道销售牟利。经查,被告人张某乙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3万余元,非法获利至少2万元。
2019年6月19日,永康市公安局从张某乙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广场**号柜台和牌照为苏EH****的车辆查获FIIT牌烟弹14条、HEETS牌烟弹110条、Marlboro牌烟弹118条及手机账本等物,从张某乙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区**村**幢**室查获HEETS烟弹12条。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上述查获的电子烟弹均系真品卷烟,但无“由中国烟草公司专卖”字样。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邢某甲主动向永康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彦某某家属向永康市公安局代为退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鉴别检验报告、浙江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3、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4、证人邢某乙、陈某某、尚某某、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彦某某、邢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彦某某、邢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彦某某、邢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莹盈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邢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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