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州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彦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住肇州县**乡**村**屯。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肇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彦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住肇州县**乡**村**屯。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肇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彦某甲、彦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上午,肇州县朝阳乡三合村村民抓阄分包机动地,被告人彦某甲想替自已母亲徐某某抓阄,没有得到村干部及村民同意,村民研究决定要想承包地需要本人来抓阄。随后彦某甲和其妹妹彦某乙驾车将自己患有胃癌的母亲徐某某拉到三合村村委会值班室屋里炕上后,彦某甲自己驾车离开称去北京上访。半小时后被告人彦某乙以回家换衣服为由离开村委会。只剩下患有肺癌的母亲徐某某独自在村委会值班室的炕上。后三合村村长于某某向朝阳派出所报警,朝阳派出所工作人员去彦某甲家里找彦某甲,彦某甲不在家,彦某甲妻子崔某某不管称去找彦某甲管这个事。然后派出所民警又去找彦某甲的妹妹彦某乙,彦某乙称找彦某甲去。期间,徐某某身体状态不佳,三合村村干部便拨了打120,徐某某被朝阳乡三合村干部用120急救车送往肇州县医院治疗,彦某乙回到村上后,得知徐某某被送往医院,就给同去的村长于某某打电话让把徐某某送回来。徐某某被送回到村上后,继续放在村值班室的炕上。2019年3月30日上午,村干部要求彦某乙将其母亲拉回,彦某乙不同意,并同其姐姐彦某丙向村上索要一万元钱,要求村上给发丧。后徐某某在2019年3月30日下午1点多死亡。彦某甲得知母亲徐某某去世以后通过电话告知彦某乙遗体不能动并让其置办寿木等殡葬物品。彦某乙让其丈夫张某某找人去肇州县朝阳沟镇购置寿木及殡葬物品,并指使将寿木等殡葬物品摆放在三合村村委会门口,彦某甲的女儿颜某丁(另案处理)将停放的寿木的照片发布在其微博及朋友圈。2019年3月31日下午16时左右彦某甲租来一台冷冻柜,把冷冻柜抬进三合村大厅里面,然后把徐某某抬到冷冻柜里面。在此期间,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劝阻未果。2019年3月30日下午16时至2019年4月1日9时许,颜某甲的亲属等人多次到停放遗体的三合村村委会聚集,导致111名村民群众围观,致使三合村村委会分地、调查抵保等日常工作无法开展、村民的娱乐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朝阳派出所累计出动警力30人次,肇州县公安局出动警力5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 寿木等殡葬品照片;
2.书证 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肇州县人民医院病案复印件、肇州县120急救记录簿、情况说明等;
3.证人吕某某、史某某、于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彦某甲、彦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出警视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彦某甲、彦某乙强行占用公共财物,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中
检察官助理:李艳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彦某甲、彦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U盘2个。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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