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彭一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9********,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荥经县**镇**村**组,现住荥经县**小区**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7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一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一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彭一峰邀约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前往荥经县严道街道马某某经营的叶家湾烧烤店铺,以寻找马某某为由,对店内工作人员何某甲、何某乙无故殴打,将店内其他就餐人员恐吓离开。期间,刘某某进入店内厨房拿出菜刀,对店内烧烤机器等物品打砸,彭一峰、刘某某分别上前,采取扇耳光、持菜刀殴打等方式,将何某乙打伤。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彭一峰等人已与何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并获得书面谅解。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彭一峰到荥经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一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一峰伙同刘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一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彭一峰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彭一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爱萍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一峰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全案案卷二册、散页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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