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彭东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镇**号。被告人彭东海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东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东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彭东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东海,听取了被告人彭东海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东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彭东海在沛县经济开发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合计价值人民币146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东海在沛县马庙村附近处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8元;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东海在沛县栖山镇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机动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元;
3、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彭东海在沛县经济开发区新迎装配工地,盗走被害人司某某200米电缆。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司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彭东海的供述与辩解;
3.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沛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东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东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东海曾因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东海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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