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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中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彭中成,男,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111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82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7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5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1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2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中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彭中成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游乐场大门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游乐场大门旁的1辆未取钥匙的红色亿顺力牌旗舰版型电动二轮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行至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大胜路97号废品收购门市变卖,非法获利350元。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8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彭中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3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彭中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中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中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中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中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中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中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彭中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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