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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书兰故意杀人案)_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彭书兰,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系慈溪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有限公司宿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书兰涉嫌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移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8月28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查明:

被告人彭书兰与被害人田某某(女,殁年42岁)系夫妻关系。彭书兰因怀疑田某某出轨,多次与田发生争吵并多次殴打田。2019年6月9日7时左右,彭书兰驾驶浙B**白色传祺越野车送田某某上班,后在车内饮酒。中午11时许,彭书兰驾驶该车接田某某下班,二人在车内发生争吵。当车辆行驶至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灵峰路与金海路交叉口附近时,田某某独自下车行至金海路人行道,彭书兰跟随下车并上前殴打田,田某某避让离开。彭书兰返回车内驾车开上人行道,从身后撞击田某某并从其身上碾过,致田颅脑外伤、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胸腹部外伤、腹腔内出血死亡。经鉴定,彭书兰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浙B**白色传祺越野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书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

6.勘验、检查、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书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嘉伟

      代理检察员:袁璐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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