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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书洋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彭书洋,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被告人彭书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1月13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书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书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彭书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书洋,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书洋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彭书洋至本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圩墩路68号3楼被害人潘某某经营的雷城网咖,采用螺丝刀撬机箱等手段,窃得CPU二个及内存条三根,后被告人彭书洋又至本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公园壹号21号商铺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浪淘沙电竞网吧,采用相同手段窃得内存条一根。后被告人彭书洋将上述窃得的赃物销赃给肖美兰,得款人民币2460元。

归案后,被告人彭书洋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书洋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制作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书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书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书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书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玉麟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书洋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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