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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亮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彭亮,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被告人彭亮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彭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给工人发工资以及打点关系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486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谭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彭亮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谭某某、潘某某等人以及被害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

检察官助理:商浩然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亮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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