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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亮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5981号 

被告人彭亮,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06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北路****住宅区****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29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晚,在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一中东门附近,被告人彭亮向熊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在旁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白色晶状物和红色片剂状物共计9.92克。经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状物和红色片剂状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被告人彭亮还有其他三次贩卖毒品行为,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6日,在南昌县莲塘镇凤凰晴园小区门口,彭亮贩卖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熊某某,通过微信收取熊某某人民币300元;

2.2019年7月17日,在南昌县莲塘镇凤凰晴园小区门口,彭亮贩卖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给熊某某,通过微信收取熊某某人民币300元;

3. 2019年9月11日,在南昌县城南幸福庄园门口,彭亮贩卖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给涂某某,收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亮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辨认、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亮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彭亮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跃清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彭亮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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