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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仕樱、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121号

被告人彭仕樱,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黑熊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黑熊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仕樱、赵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中旬,李翔(另案处理)、彭仕樱等人为谋取巨额不法利益,成立“黑熊”借贷公司,并雇佣被告人赵某甲,以借贷为名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李翔、被告人彭仕樱等人向被害人出借款项的同时,以“上门费”、“服务费”、“保证金”、“安装GPS费用”等名义,让被害人签订金额明显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通过言语威胁、上门滋扰、扣押车辆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支付虚高借款金额及“违约金”。以此形成以李翔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彭仕樱为骨干、被告人赵某甲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负责具体分述如下:

1. 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褚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至本市拱墅区**大厦内,向李翔、被告人彭仕樱等人以车辆抵押借款人民币借款5万,签订7万虚高借条,扣除保证金、利息、GPS、中介费等费用,彭仕樱向其转账人民币4.3万元。后李翔以其二次借款违约为由,要求褚某某归还欠款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翔、赵某甲等人在路上拦截被害人褚嘉珑驾驶的车辆,褚某某报警。后在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丁兰派出所内,被害人褚某某支付李翔人民币5万元后赎回车辆。被告人彭仕樱、赵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0.7万元。

2. 2017年10月5日,被害人俞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至本市拱墅区**酒店一楼大厅内,向被告人李翔、彭仕樱等人借款,以车辆抵押借款人民币3万元,签订6万虚高借条,后被告人彭仕璎转账人民币6万元,制造4万元虚假流水,被害人俞某某实际到手2万元。后被告人李翔等人以被害人俞某某还款超期为由,要求其签订1.8万元的借条作为违约金,要求俞某某每天还0.2万元。俞某某陆续通过支付宝向李翔还款5.7万元。至2017年11月初,因被害人俞某某无力支付,李翔以拖走车辆相威胁要求被害人俞某某支付4.7万元违约金,后俞某某父亲在本市江干区**小区门口代为支付人民币2.4万元给李翔后结清借款。被告人彭仕樱非法获利人民币6.1万元。

3. 2017年10月7日,被害人林某甲至本市拱墅区360大厦内,向被告人李翔、彭仕樱等人借款3万元,扣除利息、安装费、服务费、上门费、配备用钥匙等费用实际到手人民币2.1万元,签订6万虚高合同。后林某甲以支付宝转账还款时,李翔以财务下班为由让其第二天到公司还款,第二天林某甲到其公司后,李翔以其逾期未还借款为由,让其多还违约金,林某甲小姨张某某代其向李翔还款人民币4.5万元后结清借款。

后林某甲再次向李翔借款人民币3万元,扣除利息、安装费、服务费、上门费等费用由彭仕樱实际打款人民币2.3万元,制造3.7万元虚假流水。后李翔以违约为由要求林某甲归还6万元,并带领被告人彭仕樱、彭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赵某甲至被害人林某甲家中要债,并与林某甲父亲发生争吵。后林某甲父亲于2017年11月14日代为归还李翔人民币3万元后结清借款。

被告人李翔、彭仕樱、赵某甲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1万元。

4. 2017年10月31日,被害人赵某乙通过他人联系李翔借款,后至本市拱墅区**大厦李翔公司以押房产证明等手续向李翔借款人民币2万元,签4万元借款合同,由彭仕樱转账4万元,制造2万元虚假流水,赵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2万元。后李翔以赵某某违约为由要求其归还4万元,否则不予归还房产证明,赵某某报警。出警民警以经济纠纷建议协商处理,被害人赵某某最后支付宝转账给李翔0.4万元将房产证明取回。被告人李翔、彭仕樱非法获利人民币0.4万元。

5. 2017年11月3日,被害人汪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至本市拱墅区**大厦向李翔等人借款,以车辆抵押向对方借款3万元,签订5万虚高合同,扣除安装费、上门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后由彭仕樱实际打款2.47万元。借款后第二天汪某某主动联系李翔还款,李翔让其第二天到公司还款,汪某某于2017年11月5日到拱墅区**大厦向李翔还款3.12万元,还款后李翔以汪某某车辆开出杭州为由,继续让其还1.5万元违约金才能解除合同。汪某某感觉被骗报警,民警以经济纠纷要双方协商解决,李翔以拖车相威胁,汪某某被迫再次向李翔还款1.5万元后结清借款。李翔、彭仕樱非法获利人民币2.15万元。

6. 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徐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至本市拱墅区**大厦内向被告人李翔借款人民币3万元,扣除GPS安装费、头息、服务费等费用,由被告人彭仕樱向其实际转账2.54万元。第一个月到期后,被告人李翔以被害人徐某某未能在当日17时之前还款为由认定其违约并将其车辆开走,以卖车为威胁强迫被害人徐某某归还本金及违约金共计6.7万元,被害人徐某某被迫共计还款6.3万元后结清借款并赎回车辆。被告人李翔、彭仕樱非法获利人民币3.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及银行转账明细、收条、110出警记录、贷款合同、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借条、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截图;

2.证人彭某乙、黄某某、单某某、褚某某、张某某、林某乙、唐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褚某某、俞某某、林某甲、汪某某、徐某某、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彭仕樱、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甲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仕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扣车、上门滋扰等暴力、胁迫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仕樱、赵某甲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恶势力犯罪而组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翔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仕樱、赵某甲均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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