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彭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铁矿**宿舍**号。被告人彭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8日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彭伟使用真实姓名、虚构工作及收入等情况与被害人韩某某恋爱交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彭伟先后虚构了发生交通事故、封建迷信“鬼上身”、找大师“买寿命”以及自己身患胃癌、肺癌要去南京治疗等事由,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彭伟谎称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月16日,彭伟再次谎称发生交通事故,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彭伟向被害人韩某某宣称自己身上的神仙全部跑韩某某身上,自己把剩余的寿命都给了韩某某,并带韩某某见“神婆”,使被害人韩某某对上述说法信以为真。2018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彭伟在徐州市大龙湖北岸停车场车内与韩某某独处时,谎称被韩某某爷爷的鬼魂“上身”,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9999.99元;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彭伟谎称自己只剩几天寿命,必须到普陀山找大师“买寿命”,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7600元;2018年11月上旬,被告人彭伟在徐州市**广场**座**室与韩某某独处时,再次谎称吧韩某某爷爷的鬼魂“上身”,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9999元。
3.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彭伟谎称自己身患肺癌、胃癌,需要到南京治疗,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取其名下中信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等多张信用卡,使用POS机刷卡套现归个人使用。至2019年5月与被害人韩某某不再联系前,被告人彭伟累计从卡内套现人民币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及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商某某、苗某某、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伟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睿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伟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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