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61号
被告人彭俊峰(诨名和尚),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街社区居委会,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2月31日被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于2013年9月10日、2016年1月21日、2018年4月18日被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俊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俊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左右的凌晨,徐某某(未到案)介绍买毒人员朱某某找被告人彭俊峰购买毒品,二人遂打的从本市区出发到彭俊峰家中(位于津市**街**路**号),朱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找彭俊峰购买5克冰毒。
2019年10月25日22时许,朱某某委托徐某某找彭俊峰购买毒品,徐某某乘坐鲍某某驾驶的湘*****学牌教练车从本市区出发到彭俊峰家中,徐某某找彭俊峰购买150克毒品冰毒,当场支付了2.1万元毒资。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彭俊峰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冰毒9包(净重135.07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5包(净重51.2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电子称1个、吸毒工具1个;当日18时许,朱某某在位于本市区**街道办事处**组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包(净重3.15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朱某某、彭俊峰的尿液检测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鲍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俊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俊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彭俊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俊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被告人彭俊峰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俊峰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彭俊峰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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