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彭健,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铜梁区**镇**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逮捕;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决定对其不起诉,并于当日被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强,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攀枝花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被告人彭健、唐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被告人彭健与被告人唐强商定由彭健贩运一批毒品麻古到重庆转手给唐强贩卖。后因彭健一直未将麻古运回重庆,唐强于2018年8月17日到昆明找彭健商谈毒品交易事宜。
2018年8月19日,彭健驾驶从租车公司租赁的一辆白色三厢大众牌轿车,搭载唐强、李某某从云南省昆明市出发,准备沿京昆高速将其购买的毒品麻古运往重庆市。当车行至攀枝花市仁和区田房收费站时,发现前方的田房箐公安检查站有民警检查,彭健随即驾车拐入检查站旁的停车场,绕行一周后将车停在停车场边的华瑞饭店门口,三人下车进入饭店吃饭并观察检查站的动向。吃完饭后发现检查站仍有民警在进行检查,彭健便让唐强将车后排装有麻古的旅行包丢弃,唐强从左后车门上车后将装有麻古的旅行包扔出车外后关上车门,随后彭健驾车驶离停车场通过田房箐公安检查站,并在京昆高速平地收费站掉头原路返回昆明。后丢弃在饭店门口的旅行包被群众发现并报案,公安机关在包内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16包。经称量,毒品麻古疑似物合计净重7441.26克。经攀枝花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毒品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在8.97%至15.75%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的7441.26克毒品麻古;2、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车辆登记信息,租车单及车辆行驶轨迹,公安检查站盘查记录,通话记录,吸毒现场检查报告,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健、唐强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成分和含量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笔录;7、方山收费站监控视频,华瑞饭店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的录音录像光盘,从唐强手机中提取的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健、唐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彭健、唐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兴文
检察官助理:安凤琴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健、唐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扣押的7441.26克毒品麻古现保存于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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