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彭光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9********,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栋**单元**楼**室,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光辉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彭光辉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家中,与家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彭光辉为发泄情绪,用打火机点燃香烟,并将点燃的香烟扔在其母亲余某某卧室内的床上,造成卧室内床、衣柜等物品被烧毁,后火势被公安机关及消防人员扑灭。经鉴定,被烧毁的床价值人民币702元。
次日,被告人彭光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烟盒照片等物证;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等书证;3.证人彭光辉、肖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7.被告人彭光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光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光辉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光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光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光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欣
检察官助理:马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光辉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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