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冠瑀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17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因被告人彭冠瑀欠被害人韦某某120万元借款,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经营二手车销售等业务。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12月合作经营期间,被告人彭冠瑀先后多次以虚假的收购、销售二手车为由,通过多要款、少回款、收款不发货等方式,骗得被害人韦某某、林某甲、田某某等人货款共计人民币(下同)2485600 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2日至同年11月9日期间,被告人彭冠瑀以虚假的收购二手车为由,通过多要款,少回款等手段,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韦某某共计195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冠瑀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0元;
2.2018年11月,被告人彭冠瑀先后多次以虚假的销售四辆二手车为由,先后共计骗得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的被害人林某甲购车款共计323000元。案发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2018年11月,被告人彭冠瑀以虚假的销售二手车为由,先后分别骗得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的被害人田某某、段某某购车款共计103000元、92000元。案发后,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5000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4.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彭冠瑀以虚假的销售二手车为由,先后骗取南京市栖霞区的被害人张某某购车款共计1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冠瑀于2019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获。归案后,被告人近亲属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林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彭冠瑀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被害人林某甲、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冠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东
附:
1.被告人彭冠瑀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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