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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凡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彭凡,男,199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2********四川省大竹县人,无业,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镇**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凡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彭凡与罗某某、余某某在陈某某开的小店吃了饭后,被告人彭凡提出家中还有没吸食完的毒品冰毒,遂邀约罗某某、余某某、陈某某一起到被告人彭凡位于大竹县**镇**路的家中,四人在其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后其余三人离开。

2020年2月1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吸毒工具残留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2.书证: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罗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凡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凡一次容留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凡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凡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如雪

2020年39

附:1.被告人彭凡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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