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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分华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彭分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分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分华携带毒品从昆明包云A*****号车回四川珙县,6时许行至鲁甸江底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彭分华乘坐的副驾驶位置下红色口袋内搜出甲基苯丙胺晶体489.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户籍证明、车辆运行轨迹图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分华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辨认笔录、提取称量笔录等;7、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分华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俊轶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分华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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