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彭剑,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湘阴县**镇**村**组,现住湘阴县**镇**街。2003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8月14日被减刑释放。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彭剑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秘密手段,在本县文星镇桥东市场、广兴市场,5次窃取他人财物。
1.2020年5月26日上午,彭剑在本县桥东市场,盗取被害人黎某某的一袋板油。
2.2020年5月27日上午,彭剑在本县广兴市场,盗取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袋辣椒。
3.2020年6月4日上午,彭剑在本县桥东市场,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一壶菜籽油,后被徐某某当场发现,彭剑驾驶摩托车逃离时,油壶跌落在地被徐某某捡回。
4.2020年6月4日上午,彭剑在本县广兴市场,盗取被害人舒某某的一袋鲜鱼。
52020年6月5日上午,彭剑在本县桥东市场被害人吴某某的摊位上偷西瓜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彭剑被抓获到案。案发后,民警组织彭剑家属和各被害人进行调解,各被害人对彭剑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彭剑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剑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剑在第三笔、第五笔犯罪中,因其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彭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其在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恒威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彭剑现羁押在湘阴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