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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力武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彭力武,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力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彭力武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前坪,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董某某放在轿车内前排扶手箱里的现金人民币49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视频截图、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力武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力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力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力武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彭力武系累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49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力武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力武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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