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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力超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彭力超,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9********,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2016年4月1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9月18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传唤不到案,2018年3月19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7月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力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6日,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彭力超购买1个“货”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微信支付彭力超300元。彭力超将约0.55克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在双峰县永丰镇水果市场入口处一个木箱下,并将藏匿地点拍照发给刘某某,刘某某根据彭力超发送的照片拿到上述毒品。

2017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彭力超在吸毒人员刘某某处借了200元钱。当日下午,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彭力超购买毒品,并称微信上只有60元钱了,要彭力超以260元的价格卖1个“货”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其,剩余的200元与借款抵扣。彭力超同意了,刘某某遂通过微信支付了60元给彭力超。彭力超将约0.55克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在双峰县永丰镇老县政府外放置健身器材的地砖下方,并将藏匿地点拍照发给刘某某,刘某某根据彭力超发送的照片拿到上述毒品。

2017年9月17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双峰县妇幼保健院对面快餐店内抓获被告人彭力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称重、取样笔录;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力超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力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力超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俊

助理:颜霂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力超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收治中心。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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