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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加利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彭加利,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盱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8月23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加利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家属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彭加利驾驶苏HHW***小型普通客车,沿盱眙县工业园区新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21时35分左右,车辆行至盱眙县工业园区新海电子厂路段避让前方同方向电动自行车时撞到行人马某某,造成车辆损坏,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加利弃车逃逸。经工作,2019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彭加利至盱眙县公安局事故处理中队投案。经认定,被告人彭加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遇有雨的气象条件下在道路上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盲目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面情况,其行为有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彭加利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加利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加利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加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加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加利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加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迪志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加利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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