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彭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街**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6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0月21日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中午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韵达快递站,被告人彭某因无钱交房租,将被害人丁某某停在店门口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骑走,并于当天傍晚将该电动自行车以2200元的价格卖到昆明市环城北路的一家电动自行车行,被盗电动车已追回。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盗窃电动车价值3330元;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内附:补充材料7页,本案电子卷宗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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