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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甘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小区**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小区**号楼**。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乾森,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规定,2019年11月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乾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任乾森的辩护人况万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任乾森贩卖毒品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甘某某、彭某某贩卖毒品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21日凌晨5时许,隆某甲微信联系被告人任乾森购买毒品套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隆某甲通过扫描任乾森微信头像上二维码付款300元后,被告人任乾森将一张标有“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10号楼16楼一处房屋外面”内容的图片发给了隆某甲,隆某甲将该图片转发给熊某某,熊某某根据该图片标注的位置取得毒品,熊某某和隆某甲一起吸食。

二、2019年5月22日16时许,隆某甲在微信上联系被告人任乾森购买毒品套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隆某甲通过扫描任乾森微信头像上二维码付款300元后,被告人任乾森将一张标有“东麓国际旁边的24小时便利店外的一个花盆”内容的图片发给了隆某甲,后隆某甲根据该图片标注的位置取得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分别净重0.28克和0.0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冰毒和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2019年9 月左右,被告人彭某某、甘某某共同购进毒品进行贩卖,在彭某某认识任乾森之后,彭某某与任乾森共谋由任乾森帮彭某某在外面贴毒品套餐,每贴一个套餐彭某某给任乾森30 元钱。在2019年10 月3 日任乾森又将此事告诉给隆某乙(另案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任乾森将一个毒品套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贴在丰都县“静轩网吧左手边厕所马桶盖”,并拍照发给彭某某。次日凌晨1 时许,隆某乙联系彭某某购买毒品,并将300元通过微信转给彭某某,后彭某某将前述图片发给隆某乙。隆某乙根据该图片位置取得毒品并吸食。

2.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任乾森将一个毒品套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贴在丰都县“城尚座910外面楼梯口轮胎后面”,并拍照发给彭某某。10 月4 日凌晨3 时许,隆某乙联系彭某某购买毒品,并将300元通过微信转给彭某某,后彭某某将前述图片发给隆某乙,隆某乙根据该图片位置取得毒品并吸食。

3.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任乾森将一个毒品套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贴在丰都县“林业人家**栋**”大门附近,并拍照发给彭某某。同日11 时许,隆某乙联系彭某某购买毒品,并将300元通过微信转给彭某某,后彭某某将前述图片发给隆某乙。隆某乙根据该图片位置取得毒品并吸食。

4.2019 年10 月4日,被告人任乾森将一个毒品套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贴在丰都县“林业人家** 栋**”,并拍照发给彭某某。10月5 日18 时许,隆某丙找隆某乙帮忙购买一个毒品套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并将300元钱通过微信发给隆某乙, 隆某乙又联系彭某某购买,并将该300元通过微信转给彭某某,后彭某某将前述图片发给隆某乙,隆某乙又将该图片发给隆某丙。隆某丙根据该图片位置取得毒品并吸食。

5.2019 年10 月5 日19时许,被告人任乾森在丰都县电影公司附近将从彭某某处拿来14个毒品套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缠有双面胶)交给隆某乙,并叫隆某乙拿到外面去贴好后将照片发给任乾森用于贩卖。同日20时许,隆某乙将其中的11个毒品套餐放在丰都县东麓国际小区5 栋附近,并将放置位置拍照后发给任乾森,任乾森又将前述图片发给彭某某。

6.2019 年10 月23日中午,被告人甘某某与董某某( 另案处理) 联系以4200 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购买10 克冰毒和50 颗麻古用于贩卖。同日15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和彭某某两人在长寿区向董某某购买到了毒品,彭某某驾驶车辆将毒品运回丰都。同日19时许,丰都县公安局在丰都县**街道**小区**号楼**房屋内将甘某某、彭某某两人抓获,并从甘某某身上搜出冰毒一小袋(净重0.13克),两颗麻古(净重0.19克),在客厅阳台甘某某坐的椅子下面的地上查获冰毒一包(净重14.33克)和麻古一包(净重4.7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冰毒和麻古物质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任乾森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甘某某、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隆某丙、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甘某某、任乾森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19]1857号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手机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且在10克以上,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乾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乾森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乾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隆永宝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甘某某、任乾森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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