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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召铜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彭召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召铜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移送本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召铜到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9-1号三楼被害人徐某某的住处,趁徐某某不在家之机在该处居住和生活,直到2020年3月5日,彭召铜发现主人回来后逃离现场。

2.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彭召铜到玉溪市红塔区玉水金岸D区工地16幢和17幢地下室,将布置在配电间的电缆线剪断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8003元。

3.201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彭召铜到玉溪市红塔区文化路129号顺丰快递门口,采用搭线启动的方式先后将顺丰快递的两辆电动三轮车骑到离被盗现场50米处,后将两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卸下盗走。经认定,被盗三轮车及电瓶共计价格为4000元。

4.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彭召铜到珊瑚路与凤凰路交叉口处三角公园附近,将电线杆上的电线用钳子剪断后盗走,造成珊瑚路与凤凰路交叉口和旁边公园的十多盏路灯熄灭15小时,修复费用4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召铜破坏电力设备,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召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召铜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龚汝

检察官助理:赵雯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召铜现羁押在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的物品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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