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63号
被告人彭启权,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5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盗窃,于2019年8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启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彭启权至本区滠口街菜场附近的鹏记热干面面馆内,趁夏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婴儿推车内的一部红色OPPO牌手机盗走。经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9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彭启权至本区滠口街菜场内,趁陈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婴儿推车内的一部红色VIVO牌手机及165元现金盗走。经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68元。
2019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彭启权至本区前川老三街菜场内,趁余某甲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袋盗走,袋内装有400元现金和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后彭启权被群众发现,被盗现金和手机已追回。经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视频监控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夏某某、陈某某、余某甲等人的陈述;3、抓获经过;4、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价格认定结论书;7、作案监控视频;8、证人刘某某、余某乙、彭某某、桂某某的证言;9、被告人彭启权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启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启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启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启权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彭启权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