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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国强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彭国强,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国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某天,被告人彭国强在清远市清新区飞水大街加油站附近将重约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欧某某,并收取现金200元。

2020年2月某天,被告人彭国强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清碧路(盐仓)56座二楼单元将重约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欧某某,并收取现金200元。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彭国强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平安二街平安中学附近将重约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欧某某,并通过商店套现收取欧某某微信付款的100元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国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国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国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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