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彭国新,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77********,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彭国新曾因盗窃,于2006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原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再因盗窃,于2006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再因盗窃,于2010年7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再因盗窃,于2018年5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于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国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国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国新,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国新于2020年1月26日上午9时32分许,至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地铁口附近广场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停放处,以撬锁搭线方式窃得价值人民币2427元的蓝色杰宝大王牌电动车1辆, 后将该车销赃。
破案后,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等;
3.证人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彭国新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国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国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国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国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博 学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国新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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