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彭士亮,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9********,汉族,中专文化,灌云县洋桥农场办事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街**号。被告人彭士亮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士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9 日早上6 时许,被告人彭士亮在灌云县杨集镇城东村花都大酒店310 房间,用尖刀捅伤被害人田某甲腹部、左手臂、面部等处。经鉴定:伤者田某甲左上腹部皮肤创口造成左侧第6、7 肋骨骨折、腹壁左肋膈角处膈肌破裂致左侧胸腔大量积血,伴左肺萎陷达70%以上属于重伤二级;鼻根部左侧至左额部4.7cm 长皮肤创口,属于轻伤二级;右胸腹壁皮肤创口造成腹腔穿透创,属于轻伤二级;左前臂、右肘部及右手拇指远节指、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末节指皮肤创口,长度累计达19.5cm,属于轻伤二级;左手大鱼际单处10.7cm 长皮肤创口,该创口造成大鱼际区肌肉断裂、左拇指屈肌腱断裂,目前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印某某、田某乙、包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彭士亮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鉴(临床)字[2019]5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灌云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士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士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士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士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小威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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