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彭媛媛,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成都市锦江区**巷**号**宠物店学徒,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媛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26日、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彭媛媛以向他人放高利贷赚取利息、在****旅行社等方式先后骗取卞某某人民币189453元,骗取颜某某人民币219296元,同时以帮卞某某侄女转校为由,骗取卞某某人民币8500元。案发期间,被告人彭媛媛以投资分红的方式,先后返还被害人卞某某人民币18928元,返还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13500元。总计骗取两人现金人民币384821元。
被告人彭媛媛于2020年1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赃款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媛媛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媛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媛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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