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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学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刑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彭学萍,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系原新余市**贸易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路**栋**号。被告人彭学萍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彭学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未执行),现服刑于江西省赣江监狱。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学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彭学萍实际控制新余市**贸易有限公司永修县分公司(已注销),在无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用”的方式经中间人杨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向安徽**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368426.4元,税款共计2523617.5元。安徽**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

被告人彭学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交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税务登记表、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供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证明、欠条、暂扣赃物票、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汤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学萍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学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7368426.4元,税款人民币252361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学萍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六十九之规定。被告人彭学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宝强

2019年9月5

附:

1.被告人彭学萍现服刑于江西省赣江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书证4页;

4.赃款人民币900000元暂扣押于马鞍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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