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学钢、武智华、赵加东诈骗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彭学钢,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彭学钢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10月21日被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智华,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80********,汉族,不识字,务农,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沙河乡**村委**组**号。被告人武智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加东,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84********,佤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沙河乡**弄委弄**路**号。被告人赵加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学钢、武智华、赵加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1日,泗县**镇**村**庄村民邵某甲找到本村村民被害人邵某乙,说泗县**镇吴某某(另案处理),该吴能从云南“带”到女人。6月12日,被害人邵某乙跟随吴某某、邵某甲到了云南省云县、双江县等地,吴某某与被告人彭学钢、武智华取得联系后,经合谋,找到被告人赵加东与邵某乙见面,先由被告人赵加东假装同意和被害人邵某乙结婚骗取彩礼钱,再跟随邵某乙到安徽后伺机逃离。6月21日,吴某某、被告人彭学钢以付给被告人赵加东彩礼钱为名索要邵某乙116600元,后将其中的86000元钱分给了被告人赵加东。6月27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人赵加东遂按照事先的预谋,跟随邵某乙来到泗县其家中,当日上午,被告人赵加东认为钱已骗到手,遂以回家处理车贷为由离开泗县,后手机停机失去联系。

2.2013年6月初,被告人彭学钢、李某某(另案处理)合谋以与他人假结婚诈骗钱财。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彭学钢通过“卫某某”(另案处理),隐瞒事实,将李某某介绍给安徽省桐城市**镇**村**村民被害人梁某某,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介绍费、彩金等共计78600元。

3.2014年3月份,被告人武智华、赵加东通过蔡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河北省廊坊市**区**镇**村潘某甲,以介绍婚姻为名,将被告人赵加东介绍给潘某甲儿子潘某乙(智力低下),骗取彩礼110000元。后被告人在廊坊市一周后便以家中有事为由逃离。

被告人彭学钢、武智华分别于2020年1月16、13日被云南省双江县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赵加东于2020年1月4日被云南省双江县巡特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邵某甲、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乙、潘某乙、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学钢、武智华、赵加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学钢、赵加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学钢、武智华、赵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武智华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学钢、赵加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学钢、赵加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学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加东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0年8月6日

附件:

被告人彭学钢、武智华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加东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