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彭学锋,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18日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7月29日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10日,同年9月2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学锋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彭学锋在永康市**、**、**等地,使用手机号码1305897****、1538177****、1395845****、1505851****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自己杀人、扬言个人极端、秒挂骚扰等,拨打各类报警电话共计43次。经查:
1.被告人彭学锋使用1305897****手机号码在永康拨打永康市110共计20次,拨打阜阳110共计9次。其中2019年3月28日谎报警情称“**街道**路,有人吸毒”,民警出警未发现情况;2020年5月22日谎报警情称“在**街道**酒店**有人卖淫”,民警出警发现**宾馆没有**房间,也未发现卖淫情况;2020年4月22日拨打阜阳110谎报警情称“在火车站东北**米**超市,自己的两千块钱被三个人抢走,拿了两把刀”,阜阳警方出警现场巡逻未发现情况,联系报警电话关机。
2. 被告人彭学锋使用1538177****手机号码,在永康拨打阜阳110共计3次。其中2020年9月23日谎报警情称“在火车站对面**超市**楼,对方欠他1千元钱,现在身上绑有20公斤炸药要把对方家人炸死”,阜阳警方出警现场未发现情况。
3. 被告人彭学锋使用1395845****手机号码,拨打永康、阜阳110共计9次。其中2020年6月16日谎报警情称“自己是嫖娼人员,在**街道**宾馆**,对方叫陈某某为卖淫人员”,民警出警现场发现**宾馆没有**房间; 2020年6月21日谎报警情称“**街道**宾馆**,因叫小姐服务,现在对方男友拿着刀带人要砍人”,民警出警现场发现**房间无人居住,也未发现报警情况;2020年7月5日谎报警情称“以前在火车站旁一饭店被骗50元,如果警察10分钟不来就准备拿刀在广场砍人”,阜阳警方出警现场巡逻,未发现该人;2020年7月8日谎报警情称“在**街道**号,自己杀了两个人”;2020年7月29日谎报警情称“**镇**路**号,因工资问题要背着10斤炸药要去炸楼”。
4.被告人彭学锋使用1505851****手机号码,拨打永康110咨询工资,重复报警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彭学锋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学锋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学锋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彭学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彭学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箭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学锋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