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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宗德、闵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彭宗德,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 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闵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12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宗德、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彭宗德、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彭宗德、闵某某在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富贵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销赃得款300元,各分得150元。

2019年11月15日9时,被告人彭宗德、闵某某在新都区新繁镇繁江南路与白鹤街十字路口,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路口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经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74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5日15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广路141号“梦心兰布艺软装生活馆”门口将被告人彭宗德、闵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宗德、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宗德、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彭宗德、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宗德、闵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彭宗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以及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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